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6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1396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期内欠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16月12日止为41325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为38062.5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3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律师代理费108475.5元。二、就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董明名下坐落于无锡市人民中路123-3110号房地产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对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被告汪桂、董明、杨建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无锡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全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汪桂、董明、杨建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7(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