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国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1********5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45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恢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国杰、钱昌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德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二、被告范国杰、钱昌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4次性偿还原告沈德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利息21000元;三、被告六安市国杰水牛养殖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范国杰、钱昌如、六安市国杰水牛养殖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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