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永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2426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永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28.5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6667‰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5000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以49928.5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5000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9928.5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50005‰计算)。二、被告靳冬永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被告刘永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