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永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6958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国仁、柴鹃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郭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利息676.67元,罚息338.33元,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7.25‰计算,罚息按照月利率10.875‰计算);二、被告姜永强、耿笑难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计543.5元,由被告张国仁、柴鹃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