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66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9民初330号
案号
(2017)鲁09执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包括期内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6年11月23日该利息为3486711.77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钱占绪、钱风国、刘伟对被告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所负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76元,由被告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钱占绪、钱风国、刘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3-17
发布时间
2017-05-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钱风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0166401592D
登记机关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泰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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