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664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岱商初字第1139号
案号
(2016)鲁0911执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岱岳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逾期贷款利息1352795.4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以实际计算利息为准)。二、被告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前付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逾期贷款全部本金19999832.35元及利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0日以实际计算利息为准)。三、被告保证人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口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沈玉东、李英秋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泰安宏达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泰安科诺型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口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沈玉东、李英秋延迟履行支付第一项债务利息时,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对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3-11
发布时间
2016-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钱风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0166401592D
登记机关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泰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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