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37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1416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东发机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返还借款本金8999991.67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73988.22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9999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3988.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2%上浮50%计算)。二、东发机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76768.24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3988.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2%上浮50%计算)。三、东发机械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兴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54814元。四、对东发机械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兴业银行有权以东发机械公司提供的编号为苏B1-0-(2014)第038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东发管件公司提供的编号为苏B1-0-(2014)第038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财产分别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与东发机械公司、东发管件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对东发机械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东发管件公司、姜才明、李惠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233元,由东发机械公司、东发管件公司、姜才明、李惠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时间
2017-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姜才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743703946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阴市城东街道创新大道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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