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2428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国庆欠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冶支行借款本金1998000元及利息、罚息未还。被告薛国庆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冶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冶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冶支行借款本金1598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率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利率执行)。二、被告李秀平、李廷昌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三、其他问题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3710元,减半收取计11855元,由被告薛国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