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保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2********2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202民初1010号
案号
(2021)湘0202执恢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拥军、何乐艳、尹保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世俭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元;二、被告邓拥军、何乐艳、尹保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世俭支付2013年11月22日至2017年4月22日的利息人民币51120元;三、被告邓拥军、何乐艳、尹保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刘世俭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刘世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由被告邓拥军、何乐艳、尹保云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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