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保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2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202民初1010号 |
案号 |
(2021)湘0202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拥军、何乐艳、尹保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世俭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元;二、被告邓拥军、何乐艳、尹保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世俭支付2013年11月22日至2017年4月22日的利息人民币51120元;三、被告邓拥军、何乐艳、尹保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刘世俭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刘世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由被告邓拥军、何乐艳、尹保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