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11********0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511民初1361号 |
案号 |
(2020)粤0511执1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11206601868】。一、被告谢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314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本金73万元和50万元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的利息按合同期内年利率7.613%计算,自2017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30%计算;借款本金75.5万元、74.5万元和41万元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26日止的利息按合同期内年利率8.048%计算,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30%计算)二、被告翁玩贞、被告谢汉坤对被告谢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翁玩贞、被告谢汉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平追偿。三、被告谢平、被告翁玩贞、被告谢汉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鮀浦农村信用合作社律师费3万元。本案受理费380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谢平、被告翁玩贞、被告谢汉坤承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