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4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02民初2340号 |
案号 |
(2021)苏1102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龚志军工程款625000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0656元,由被告周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