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7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4民初4966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恢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伟伟于2018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0000元,此款支付至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指定账户(户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卡号:7350510182600000701,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政务区支行);二、被告葛伟伟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另需支付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违约金3000元;三、本案双方无其它纠纷;四、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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