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11********7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4966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伟伟于2018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0000元,此款支付至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指定账户(户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卡号:7350510182600000701,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政务区支行);二、被告葛伟伟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另需支付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违约金3000元;三、本案双方无其它纠纷;四、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原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