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仇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1132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9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仇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仇胜借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仇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1-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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