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1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9民终441号 |
案号 |
(2021)浙0922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彦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融恒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息),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若被告陈彦甫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融恒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大舍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沪ek5963”(车辆识别代号为“lzz7clxb2hc230499”)和“沪ee9322”(车辆识别代号为“lzz7clxb9hc230502”)两辆汕德卡牌大型汽车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原告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按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三、若被告陈彦甫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刘海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大舍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刘海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彦甫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2元,保全费2677.22元,共计10449.22元,由被告陈彦甫、刘海涛、大舍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嵊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