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4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包民二初字第01649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恢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盛建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永芳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二、被告安徽利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永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40708元,由原告王永芳承担2708元,由被告盛建华、安徽利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承担3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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