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4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5134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洋、孙荣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家桥支行借款本金259810.3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68735‰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赵洋支付的0.1元利息);二、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家桥支行有权对被告赵洋、孙荣洁提供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彰德路中段路西翌琦5号公寓2号楼2单元4层西南户抵押物房产[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豫(2018)安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901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7元,减半收取计2638.5元,由被告赵洋、孙荣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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