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仲静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9********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0604执18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四佛山鼎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停止侵害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 1212844 号、第19276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的瓷砖包装中使用含有东鹏世家文字的侵权标识;三、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高邑县汇瓷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凯思特丽陶瓷有限公司、仲静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东鹏公司第1212844 号、第19276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的瓷砖包装中使用含有东鹏世家文字的侵权标识,销毁使用上述侵权商标标识的商品及其外包装;四、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高邑县汇瓷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凯思特丽陶瓷有限公司、佛山鼎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仲静辉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东鹏二字的东鹏世家陶瓷有限公司、广东佛山市东鹏世家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并停止对外宣传广东省著名商标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优质产品认证等虚假宣传行为;五、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高邑县汇瓷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凯思特丽陶瓷有限公司、佛山鼎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仲静辉赔偿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六、一审案件受理费32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20元,由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高邑县汇瓷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凯思特丽陶瓷有限公司、佛山鼎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仲静辉负担33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90元,由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994元,高邑县汇瓷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994元,佛山市凯思特丽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6674元,佛山鼎牛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94元,仲静辉负担7714元。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30元,由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予以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