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永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8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2371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截止到2020年4月1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1545.04元、利息3304.14元、费用7407.29元(2020年4月2日之后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被告周永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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