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艳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2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4446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09277.89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利息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即年利率7.395%计算;罚息从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即年利率11.0925%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计1281.5元,由被告王艳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