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顺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5099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治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村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利率为月利率7.25‰;逾期利息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为月利率10.875‰)。二、被告薛顺堂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计621元,由被告王治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