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5民初719号 |
案号 |
(2019)苏0205执2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邹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吴荣清借款本金439375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无锡市金莱达塑料制品厂对邹小明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以所有权证号为XS1000567355的厂房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三、无锡市金莱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对邹小明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四、邹峰对无锡市金莱达塑料制品厂的上述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吴荣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案件申请费3520元,合计7920元,由邹小明、金莱达厂、金莱达公司、邹峰负担6960元,由吴荣清负担960元(吴荣清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邹小明、金莱达厂、金莱达公司、邹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吴荣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19-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205执240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46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