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海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22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陈海泉欠李志波材料款75000元,于2020年6月10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1年6月10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22年6月10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为清。如陈海泉逾期未履行,李志波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陈海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