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保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5766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牛保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守军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牛保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守军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牛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40元,由被告牛保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