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225********4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3728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181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曾玉秀、钟霞辉110000元。二、限被告冉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曾玉秀、钟霞辉353251.8元。三、被告东莞市合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冉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曾玉秀、钟霞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765.8元,由原告曾玉秀、钟霞辉负担 607.05元,被告冉斌和东莞市合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221.4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负担1937.31元。原告立案时已预交诉讼费8765.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11-08
发布时间
2017-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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