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21********0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937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兴锋、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桂前勇、李冬娥借款本金3万美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美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外币存款利率标准计付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桂前勇、李冬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4元,由原告桂前勇、李冬娥负担25元,被告钱兴锋、姚敏负担23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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