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晶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5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02民初2714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告陶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辰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陶晶晶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3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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