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405民初479号 |
案号 |
(2020)桂0405执恢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惠鑫、林金燕应向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计算,截止至2017年7月28日利息、罚息为215745.30元,此后以人民币239万元为基数,从 2017年7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黎惠鑫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可以与被告谢波协议以座落在岑溪市大中路57号房产以及座落在岑溪市幸福路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谢波对被告黎惠鑫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 690元,由被告黎惠鑫、林金燕、谢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