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02********1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902民初6005号
案号
(2020)鲁0902执26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兴刚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周立涛、张静、泰安山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国星、贾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立涛、张静、泰安山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国星、贾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红追偿;三、原告郑兴刚对被告周立涛抵押的位于泰安市生资宿舍土产4号楼东单元2层东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乂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64元,由被告张红、周立涛、张静、泰安山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国星、贾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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