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5********0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8918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号为1452497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3974.56元及利息、违约金及费用(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以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为基数,自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常辉已偿还的款项);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3元,由被告常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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