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1********2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11民初2398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恢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已经给付的43027.59元从利息中予以扣除),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万元由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给付;三、如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协议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就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对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大道金源华府2#108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4字第83367号)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为6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协议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就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对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大道金源华府2#118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4字第83376号)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为8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如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协议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就被5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对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大道金源华府2#111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桐房地权证2014字第83374号)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为6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如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协议第一、二项的确定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就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对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安徽中凯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皖安)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48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对应的出质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如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协议第一、二项的确定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就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对被告赵昌辉质押的安徽中凯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皖安)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48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对应的出质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赵昌辉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赵凯、安徽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凯、安徽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6案件受理费85193元,减半收取4259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47596.5元,由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凯、安徽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赵昌辉对其中2050元承担共同给付义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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