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72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4933号
案号
(2021)豫0522执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贾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薛彦锋借款62,000元及利息(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1月25日起到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薛彦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薛彦锋承担686元,由贾志刚承担8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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