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3********1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433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宫素霞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宫素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原告宫素霞负担54元、被告彭亮负担2134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