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裘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3********8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3512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14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裘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骞借款本金人民币11871.92元;二、被告裘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骞借款本金人民币82592.03元及利息(利息以82592.0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15.5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沈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68.5元,由被告裘浩负担1000元,原告沈骞负担168.5元。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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