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裘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3********8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3512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1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裘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骞借款本金人民币11871.92元;二、被告裘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骞借款本金人民币82592.03元及利息(利息以82592.0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15.5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沈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68.5元,由被告裘浩负担1000元,原告沈骞负担168.5元。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