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4********0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402民初1713号  | 
    
案号  | 
      (2020)桂1402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汤春耕支付劳务费   1 875 242.2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 875 242.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汤春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2 122元(汤春耕已预交16 061元),由汤春耕负担13 092元,张福负担19 0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