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3********0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1民初28121号 |
案号 |
(2020)粤2071执17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事项一、被申请执行人刘喜萌、曾明向申请执行人危小兵支付款项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259397.26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被执行人刘喜萌、曾明本息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二、被申请执行人刘喜萌、曾明向申请执行人危小兵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80元,律师费8000元。三、被申请执行人刘喜萌、曾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倍债务利息4999.76元(分别以本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10180元为基数,自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2020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四、申请执行人危小兵对被申请执行人刘喜萌、曾明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富康路嘉盈苑6幢703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773726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181274号、中府国用(2001)字第238244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刘喜萌、曾明承担。一至三项暂共计782577.0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