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明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1********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2765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2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潘永平支付劳务费108000元;二、被告韩明帅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明帅清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贺鲁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贺鲁、韩明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