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海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2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5764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俊英、彭海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斌只、安文学货款38172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斌只、安文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8元,由原告安斌只、安文学负担452元,被告李俊英、彭海顺负担69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