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1********5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15031号 |
案号 |
(2020)粤2072执11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09610399】。被告林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区直文偿还 借款本金471416元及逾期利息(实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 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2元,减半收取计4186元(原告区直文已预 交),由被告林康明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区直文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时间 |
2021-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