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申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商初字第00342号 |
案号 |
(2016)苏01执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阴市申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4733712.02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14733712.02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复利以前述罚息为基数,利率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按季结算);二、被告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江阴华电新材料有限公司、郑培德、张根华、钱建秀、李荣良对江阴市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江阴市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4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441元,由被告江阴市申华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江阴华电新材料有限公司、郑培德、张根华、钱建秀、李荣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分理处,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28 |
发布时间 |
2016-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国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684126404J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临港街道东徐路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