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立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54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19号 |
案号 |
(2018)粤0904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崔立新、谢玉姬、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借款人民币5366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29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梁诗。如果被告崔立新、谢玉姬、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62元,由被告崔立新、谢玉姬、广州昊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