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0324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茂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光大银行进口押汇垫付款48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573323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11月26日的利息1381204.63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295733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28650%上浮50%即8.592975%计算的利息;二、茂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11月26日的利息1369290.55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上浮50%即9.45%计算的罚息;三、茂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光大银行律师费损失67.5万元;四、八达公司对茂达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在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第三项债务中42.4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邵其新、陈梅芳对茂达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光大银行就上述一、二、三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邵其新、陈梅芳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6919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727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邵其新、陈梅芳提供抵押的宜他项(2013)第602380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登记的抵押金额72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7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794元,由茂达公司负担,邵其新、陈梅芳承担连带责任,八达公司对其中的290169元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15 |
发布时间 |
2015-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永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