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成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4459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成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彭玉兵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9年1月25日-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本清息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胡成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