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6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商初字第00190号 |
案号 |
(2016)苏1111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14786155.06元(利息计算截止2015年5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二、被告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213300元。三、被告吴惠娟、徐新华、江苏锐银电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丹阳市丹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中的40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为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中的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中的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13680元减半收取106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840元,由被告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吴惠娟、徐新华、丹阳市丹宁钢结构有限公司、丹阳市汉德尚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锐银电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发布时间 |
2016-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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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新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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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导墅镇金溪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