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6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商初字第00045号 |
案号 |
(2015)润执字第01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瑞迪凯斯电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700万元、利、罚息39433.33元(利、罚息计算至2014年10月17日,其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罚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丹阳瑞迪凯斯电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141300元。三、被告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瑞迪网络线缆有限公司、陈剑波、李萍对被告丹阳瑞迪凯斯电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如被告丹阳瑞迪凯斯电工有限公司、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瑞迪网络线缆有限公司、陈剑波、李萍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以被告丹阳瑞迪凯斯电工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丹阳市后巷镇济德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丹国用2010第0450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26元减半收取为319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63元,由被告丹阳瑞迪凯斯电工有限公司、江苏丹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瑞迪网络线缆有限公司、陈剑波、李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28 |
发布时间 |
2016-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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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新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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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导墅镇金溪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