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H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5622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3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闫鑫支付2019年3月工资6000元、2019年4月的工资2500元,合计8500元。二、无锡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闫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105.40元。三、无锡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闫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04元。四、闫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油款1500元。五、驳回闫鑫的其他本诉请求。六、驳回无锡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此款已由闫鑫预交),由无锡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闫鑫同意其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无锡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闫鑫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无锡土火餐饮管理17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1-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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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伍桂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3MA1WF60H5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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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9号深港都会广场12-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