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添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0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04民初314号
案号
(2020)苏0804执1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东波、张媛媛、张宁宁、戴晓英支付10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东波、张媛媛、张宁宁、戴晓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夏添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四原告的缴款账号:6232636100129255157;被告夏添的缴款账号:623263610012925514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1-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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