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4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277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326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2644022】。一、被告彭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56.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19日、利息1264.92元、罚息362.78元,复利44.24元;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18%计算,后续罚息及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27%计算,均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彭明名下车辆(车牌号:粤bd14s8)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7元、保全费360.28元,共计1010.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33元,被告彭明负担942.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2-29
发布时间
2021-0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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