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乔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2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1066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东莞市久兴石材有限公司与无锡新普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于2019年11月28日的《购销合同》;二、无锡新普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东莞市久兴石材有限公司退回货款70000元;三、东莞市久兴石材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退款后三日内向无锡新普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返还不锈钢方管1000支,所需运费由东莞市久兴石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四、乔健对无锡新普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东莞市久兴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新普泰公司、乔健负担(久兴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新普泰公司、乔健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新普泰公司、乔健应于本判决生5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久兴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