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3********2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11民初3006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郭松松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9604.88元;二、驳回原告郭松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6元,减半收取2083元,由被告余平负担10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1041元。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余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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