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02********4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民初5235号 |
案号 |
(2021)冀1102执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刚借款本金12051元、利息2999元,共计15050元;二、驳回原告王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13元,由被告杨阳负担1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1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